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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逐步落地,江苏、吉林金融委相继挂牌,释放出哪些重要信号?

2024-01-10 09:54:06 点击:93 来自:星空彼岸

近期,江苏、四川、福建等省份已陆续明确机构改革方案,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正有序推进。

日前,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亮相,标志着筹备已久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逐渐落地。

界面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,吉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也已完成挂牌,一并挂牌的还有吉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、吉林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。

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逐步落地,江苏、吉林金融委相继挂牌,释放出哪些重要信号?

日前,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官网更新后显示,该官网页面左上角一并出现了江苏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、江苏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和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的字样。其中,“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”名称变更为“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”,去除了“监督”二字。

2023年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》提出,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。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,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。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,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、金融办公室等牌子。

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秘书长徐北对界面新闻表示,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等会议和文件的指示精神,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心的职能调整是划出原来的发展职能,如服务银行保险金融机构、对接资本市场、发展金融科技等,保留对“7+4”类金融机构等地方金融业务的监管和对属地风险的处置职能。

“7+4”类金融机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、融资担保公司、区域性股权市场、典当行、融资租赁公司、商业保理公司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7类金融机构,以及辖区内的投资公司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社会众筹机构、地方各类交易所。

徐北认为,地方金融监管局更名,一是顺应发展职能划出,坚守“监管姓监”“守土有责”等原则,不再加挂具有较强促发展意味的“金融局”等牌子;二是将名称微调为“地方金融管理局”,这一来是再次强调自身的行业管理而非招商引资职能,二来也是能和中央金融监管在地方的派出机构有效区分,对此不宜做过多解读和猜测。

徐北表示,从人员配置上看,基本人员安排是由省长担任金融委主任,由分管金融的副省长担任金融委办公室主任、金融工委书记,由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担任主管日常事务的金融委办公室副主任、金融工委副书记,由发改、财政等单位派遣副主任共同参与。

根据江苏省委金融委、江苏省委金融工委和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网站更新显示,巩海滨担任江苏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、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书记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局长;聂振平、钱东平担任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;徐洪担任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副书记。

公开新闻报道显示,巩海滨此前为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,他曾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、副董事长、总经理等职。聂振平、钱东平二人此前为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。

监管思路变化,理顺不同机构权责关系

事实上,地方金融监管权责几经变化,顺应了我国经济金融行业发展需要。上世纪90年代以来,我国在坚持金融监管主要是中央事权前提下,逐步将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和风险处置交由地方政府来承担。

从制度视角来看,1998年出台的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》,就明确地方人民政府“负责组织、协调、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”。

2013年11月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》明确提出,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的责任。这一时期,全国19个省市陆续制定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。

2023年3月,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》第九条专门强调,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,提出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。

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,总体来看,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当中实际承担的是一种有限监管的职责。从监管对象来看,主要是地方金融组织;从监管权限来看,监管规则主要是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,地方政府负责的是日常的监管还有风险处置。

徐北认为,此次改革有助于理顺金融委、金融工委以及与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关系。按照中央相关指示精神,省党委要对齐中央,组建本地金融委、金融工委。同时按照此次机构改革原则上不增编的要求,该两委原则上要与此前存在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基础上统筹设置。

从职能设置上看,金融委主要是贯彻当地党委对属地金融工作的领导,对当地金融事务统一决策,特别是做好当地金融的行政监管和风险处置,办公室是其议事协调机构;金融工委则是指导做好属地金融机构党建工作。

“从人员构成上,考虑到办公室和金融工委将与地方金融监管局合署办公,而服务省级领导、做好党建是更高优先级事项,很可能影响其人员和工作安排。遵循’人随事走‘的原则,相关工作事项予以保留并划转至其他单位,相关人员微调或保持不变,一并划转至新单位。”徐北说。

董希淼认为,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前存在一些问题。一是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是不足的,除了《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》外,其他关于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规则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,层级较低;二是地方和中央金融权责分责不够清晰,在部分领域存在一些冲突。三是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自身存在角色冲突,地方金融监管局既要负责日常监管、风险处置,又要促进地方金融发展。

董希淼建议,第一,尽快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,从法律上、行政法规上赋予地方政府授权。第二,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权责分工,明确地方金融部门需要承担的组织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,对于区域金融环境好、监管能力强的省份,可以扩大对小型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准入和监管的权责。第三,完善地方与中央金融监管双协调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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