韩笑:
经查,你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证券分析师期间,对外发表言论时未能遵守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法规要求,不符合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》第九条、《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》第三条、第十二条的规定,违反了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。
根据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。现要求你于2023年6月30日下午2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湖北证监局
2023年6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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